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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线电频谱资源为什么属于国家所有?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”。

首先,“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”体现了在频谱资源领域的国家主权性。依据《宪法》,我国是政府配置自然资源的国家,从国家主权支配的观念出发,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意味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就是国家利益的实现,而任何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为,都是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。特别是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国防建设中地位突出,国家只有对频谱资源所有权实行垄断,对频谱资源使用进行统一管理,才能更好地协调军地用频的矛盾,保证军事用频的需要和安全。

无线电频谱资源不是取之不尽、用之不竭的公共资源,其有限性日益凸现,而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却急剧膨胀,各种无线电技术与应用的竞争愈加激烈,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稀缺程度不断加大。因此,需要以国家的公权力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配置,以解决频谱资源需求与稀缺之间的矛盾。

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资源,其传播不受行政区域和国界的限制,又具有易污染的特性,因而要合理利用频谱资源,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,必然需要国家的统一控制和管理。

在国际上,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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